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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2019/1020 第 4 條:沒有歐盟經濟營運者,產品不能賣進歐盟

發布 2024.04.24 更新 2026.08.06 博翔科技認證工程團隊
EU 2019/1020 授權代表判定流程圖,依製造商所在地與銷售方式決定是否需指定授權代表
重點摘要

歐盟市場監管法規(EU)2019/1020 的第 4 條自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適用。核心規則是:產品要在歐盟銷售,必須有一個設立於歐盟境內的經濟營運者對該產品負責。非歐盟企業無法自己擔任這個角色,因此台灣製造商若無歐盟子公司或進口商,就必須指定歐盟授權代表

  • 適用範圍是「在歐盟市場銷售」,含電商直接寄送給歐盟消費者。
  • 經濟營運者包含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配銷商與物流服務商。
  • 授權代表的姓名與地址必須標示在產品、包裝或隨附文件上。

第 4 條要解決的問題:找不到人負責

Pilz 對市場監管法規的整理說明了立法背景:電商興起後,境外製造商可以直接把產品寄給歐盟消費者,中間沒有任何歐盟境內的實體。產品出問題時,市場監管機關找不到可以索取技術文件、要求下架或執行召回的對象。

EU 2019/1020 條文(EUR-Lex)第 4 條的解法是:沒有歐盟境內的經濟營運者,產品就不得在歐盟市場銷售。這把責任從「事後追查」變成「事前必備」。

歐盟經濟營運者關係圖,標示製造商、進口商、配銷商、授權代表與最終使用者的責任鏈
歐盟經濟營運者的責任鏈:製造商、進口商、配銷商與授權代表。境外製造商(From outside EU)必須透過鏈上的某個歐盟實體才能進入市場。

誰可以當那個「歐盟經濟營運者」

第 4 條允許四種角色,選擇會影響責任分配與商業彈性:

第 4 條的四種歐盟經濟營運者
角色適合情境要注意的地方
歐盟子公司已在歐盟設有法人最單純;責任由自家承擔
進口商透過單一固定進口商銷售換進口商時標示與文件都要更新
授權代表多通道銷售或無固定進口商需簽署委任書(mandate),權責以委任內容為限
物流服務商電商倉儲代發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才適格
授權代表不是「掛名」

捷克工貿部發布的第 4 條實施指引明確要求:授權代表必須依委任書執行第 4(3) 條列出的任務,並在市場監管機關要求時提供委任書副本。如果代表拿不出委任書、或委任範圍不涵蓋機關索取的事項,在法律上等同沒有指定。

授權代表實際要做哪些事

依第 4(3) 條,這個角色至少要能執行下列任務:

  1. 確認符合性聲明(DoC)與技術文件已備妥,並在產品上市期間保存。
  2. 在機關以合理要求提出時,提供該產品符合性的所有必要資訊與文件。
  3. 有理由相信產品存在風險時,通知市場監管機關。
  4. 配合機關採取的矯正措施,包括改正不符合、下架或召回。

Authorised Rep Compliance 的整理指出,第 1 項的「保存」是實務上最容易失守的環節:文件通常在製造商手上,代表必須有機制隨時取得最新版本。產品改版而代表手上還是舊文件,是機關查核時常見的破口。

標示要求:名字必須看得到

第 4 條要求把負責的經濟營運者的名稱、註冊商業名稱或商標,以及聯絡地址標示在下列位置之一:

  • 產品本身
  • 產品包裝
  • 包裹
  • 隨附文件
與 CE 標誌是兩件不同的事

很多企業把授權代表資訊誤放在符合性聲明裡就算完成。DoC 是文件義務,第 4 條的標示是產品標示義務,必須讓查核人員在拿到產品時就能看到。延伸閱讀:CE 認證運用指導

對台灣製造商的三個實務建議

一、確認您的銷售路徑真的有歐盟實體

透過歐盟代理商銷售的情況通常沒問題——代理商就是進口商。但如果同一款產品也透過電商平台直接寄到歐盟,那條路徑可能就缺少經濟營運者。

二、委任書的範圍要寫得夠寬

委任範圍寫得太窄,機關索取的資料落在範圍外時,代表無法回應。建議至少涵蓋第 4(3) 條列舉的四項任務全文,而不是自行縮減。

三、把文件更新納入產品變更流程

產品改版時,除了更新自家的技術文件,還要同步把新版本送到授權代表手上。建議把這一步寫進工程變更(ECN)的簽核流程,而不是靠人記得。

本文結論
  1. 第 4 條自 2021-07-16 起適用;沒有歐盟境內經濟營運者的產品不得在歐盟銷售。
  2. 四種適格角色各有優劣,選擇會影響責任分配與換手成本。
  3. 授權代表必須能提供委任書副本,委任範圍應涵蓋第 4(3) 條全部任務。
  4. 負責人資訊必須標示在產品、包裝、包裹或隨附文件上,不能只寫在 DoC。
  5. 把「更新授權代表手上的文件」納入產品變更流程。

常見問題

EU 2019/1020 第 4 條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2021 年 7 月 16 日。該條規範經濟營運者的任務,要求在歐盟市場銷售的產品必須有一個設立於歐盟境內的經濟營運者負責。

我有歐盟代理商,還需要授權代表嗎?

如果代理商就是進口商,且所有銷售路徑都經過它,通常不需要另外指定授權代表。但要注意平行的銷售路徑:若同款產品也透過電商直接寄給歐盟消費者,那條路徑可能缺少經濟營運者,需要另行安排。

授權代表和 CE 符合性聲明上的簽署人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符合性聲明由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屬文件義務;第 4 條要求的是把負責的經濟營運者名稱與聯絡地址標示在產品、包裝、包裹或隨附文件上,屬產品標示義務。兩者都要做。

不指定會有什麼後果?

產品不得在歐盟市場銷售。實務上會遇到的是海關或市場監管機關要求下架、電商平台移除商品,或機關索取文件時無人可回應而啟動限制措施。這類處置通常沒有補正期間就先生效。

資料來源
  1. EUR-Lex — Regulation (EU) 2019/1020 on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9/1020/oj/eng
  2. Pilz — (EU) 2019/1020 Regulation on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 https://www.pilz.com/en-INT/support/law-standards-norms/manufacturer-machine-operators/market-surveillance
  3. Guidelines on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4 of Regulation (EU) 2019/1020 https://mpo.gov.cz/en/consumer-protection/products-safety/guidelines-for-economic-operators-and-market-surveillance-authorities-on-the-practical-implementation-of-article-4-of-regulation-eu-2019-1020---260162/
  4. Authorised Rep Compliance — The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 Regulation https://www.authorisedrepcompliance.co.uk/ukca-ce-authorised-representative-latest-developments/the-market-surveillance-and-compliance-of-products-regulation-eu-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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